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马X因与上诉人孔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孔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