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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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2、梁X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梁X2因与被上诉人梁X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X2的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梁X1是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审理,但其法定代理人赵X应该到庭参加诉讼。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3350元没有按照上诉人实发工资收入计算,没有考虑上诉人的负担能力。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应该判决至梁X1十八岁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每月支付抚养费2224元至梁X1十八岁高中毕业。
被上诉人梁X1在二审期间答辩称,上诉人的工资流水证明,应当有税务机关的缴税凭证才能真实反映其工资状况。上诉人的住房公积金记录可以真实反映其工资收入,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承担比例20%,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生活费、学杂费等,至被上诉人独立生活为止,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梁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梁X2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梁X1支付抚养费4190元至梁X1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梁X2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X1系梁X2与赵X的婚生女儿。2004年4月1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决梁X2与赵X离婚,梁X1由赵X抚养,梁X2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梁X2按时向梁X1支付抚养费。2016年,应梁X1及其母亲的要求,梁X2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950元,并已按期支付。梁X1现以其生活、学习需要,要求梁X2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190元,并付至梁X1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梁X1生活、学习的需要,其日常生活开销上升,要求梁X2增加抚养费。梁X1提供的梁X2住房公积金个人缴款记录证明了其工资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客观反映梁X2工资收入情况,故根据梁X2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6752.75元计算,梁X2每月承担的抚养费为3350元(16752.75元×20%)。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12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梁X1要求梁X2将抚养费给付至其大学毕业的诉请,考虑梁X1是否上大学以及上大学的期限现均无法确定,综合上述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以及梁X1的实际情况,梁X2应将抚养费给付至梁X1独立生活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8条的规定,判决:梁X2自本判决书生效后次月始每月承担梁X1抚养费3350元至梁X1独立生活为止,给付时间为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X2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梁X2向法院提交了中国XX、《证明》等证据材料,其中,《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公司职工梁X2,2017年1-12月平均收入11015元。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审理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费用的支出,既要有利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同时,也要考虑抚养人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双方可协商解决。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一审法院以梁X1日常生活、学习的开销增加,支持梁X1要求梁X2每月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唯一审法院以梁X2住房公积金个人缴款记录确认其工资收入,按梁X2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6752.75元,计算梁X2每月承担抚养费的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梁X2提出的增加抚养费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从上诉人梁X2提交的中国XX、《证明》的内容可以确认,2017年1-12月期间,其平均收入为每月110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据此,一审法院判梁X2民每月给梁X1乙的抚养费数额3350元,虽超出45.5元,根据本案抚养费的支付情况,不再变动,予以维持。关于上诉梁X2民提出的抚养费应付梁X1乙十八岁时止,而不是独立生活为止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梁X2民每月给梁X1乙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梁X2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梁X2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钟晶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业至今主要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民事侵权业务,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