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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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孔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X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孔XX要求马XX偿还借款124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1、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7140号民事判决)载明的只字片语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审判决以7140号民事判决中对“举证质证”部分的描述为依据认定“马XX向孔XX借款及未偿还”的事实完全是断章取义。此段描述未能全面反映马XX对“借条”这一证据的质证意见。该案庭审时马XX的妻子孔XX向法庭出示了两份借条,马XX对两份借条的质证意见是“2017年这张借条是他们在我公司闹得不行我给他们打的欠条。而且除了2017年的那张借条上的钱其余的都还清了”。一审判决仅凭不完整的记载便径直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海XX出具的还款通知单和还款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孔XX诉称的借款124000元并未实际发生。孔XX诉称本案借款124000元由两部分组成,即现金70000元和其代马XX支付的利息54000元。对于现金70000元孔XX未能出具任何付款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该款项。对54000元的贷款利息孔XX出具的抵押贷款合同、还款通知单和还款明细等证据存在以下矛盾:(1)孔XX在诉状中称“贷款时间为2013年2月份”,但其提供的抵押合同的借款时间却为2014年7月,其自认与证据不能吻合。(2)借款人为孔XX的儿子孔XX,偿还利息的人亦为孔XX而非孔XX。即便孔XX为马XX垫付过利息,那么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孔XX和马XX,与孔XX无关。事实上孔XX并没有贷款60万元更没有为马XX垫付利息54000元。现孔XX以没有发生过的54000元利息让马XX打借条,充分证明借条中的款项没有实际发生。3、本案诉争借条产生的背景是:孔XX得知马XX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与其女儿孔XX离婚。因感觉多年来对马XX的付出没有回报,从而心生不满,借马XX公司开会之机,与孔XX等几人前往马XX办公室逼迫马XX写下借条。该事实有2017年9月30日即借条出具之日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视频为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翁婿关系及借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原审法院并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判令马XX向孔XX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29760元,没有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马XX应按年利率6%向孔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借款本金为124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总共四个月却要支付29760元的利息,该判决结果完全错误。
孔XX辩称,原审判决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该予以驳回。一、本案借款事实和借条已经经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而本案所涉的该判决已经是法院生效判决。在该判决没被其他生效判决法律文书明确推翻之前该判决所载的内容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并非上诉人所说的法院判决断章取义。二、本案借款金额组成的两部分,被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进行了佐证。法律并未禁止现金借贷,更何况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充分证明本案借款产生的原因和过程,相互之间完全可以吻合。孔XX系被上诉人之子,当时之所以将贷款放到孔XX名下,也是因为被上诉人年纪大了,不好申请贷款,所以才放到孔XX名下,但是后面的利息实际全部都是由被上诉人在还。所以后面统一结算借款金额时大家一致同意写在了被上诉人名下。三、上诉人一直强调被逼打的借条,与事实完全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女儿孔XX结婚后,利用被上诉人各方面的帮助发家致富后,立即提出离婚,并且转移变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上诉人的上诉状写得很清楚,多年对马XX的付出没有回报。既然要离婚了,被上诉人找上诉人要以前出借的这些款项也合理合法。被上诉人没有逼迫上诉人出具借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论是警方的接处警记录和视频都无法证明强迫一事。四、被上诉人这两笔钱实际借支的时间均是在几年前,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不单是正常利息,还有很多其他的损失,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贷款证据显示,为给马XX贷款而购买保险就要花二十几万,但是这些被上诉人都没细算。一审时被上诉人也详细给法院说了是从实际借款开始计算的。现在一审法院判的利息相对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只少不多。所以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也是合理合法的。
孔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及逾期利息33480元,共计157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马XX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孔XX人民币124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另查明:已生效的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对借条及证明认可,但其称除了2017年9月30日借条的钱之外,其余已全部还清”,该案中的原告即本案被告马XX,借条即本案中2017年9月30日被告马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进一步印证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未予偿还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权利时,由于被告马XX未给付原告借款酿成纠纷,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但借条中未约定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按借条中约定的“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次日起,向原告支付年利率6%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借条是在被胁迫下写的,借款实际也没有发生的辩称理由,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且与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马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孔XX偿还借款124,000元及利息2976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算止2019年5月1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马XX承担。
二审中,马XX提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7140号案件的开庭笔录1份,拟证明本案一审判决采信的7140号民事判决书不是主文部分也不是认定事实部分,而是开庭笔录第5页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且不全面,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124000元中有70000元是发生在上诉人婚前,可能是婚前的赠与或陪嫁,不能认定为是2017年9月30日的借款。孔XX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马XX主张70000元可能是婚前的赠与或陪嫁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马XX与孔XX之女孔XX于201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9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马XX于2017年9月30日向孔XX出具的借条是否真实有效,该借条载明的款项是否实际出借。马XX称该借条是被逼出具的,但其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视频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在2017年11月时马XX已知道孔XX及孔XX持有该借条,并向法庭出示,至本案2019年5月起诉时,一年半的时间,马XX并未要求撤销该借条,故对该借条的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孔XX陈述借条载明的124000元中有70000元是以现金形式于2013年2月26日支付的,虽马XX予以否认,但结合借条及马XX与孔XX之女孔XX于201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对孔XX主张的该事实予以采信。孔XX主张本案借条中剩余的54000元系替马XX贷款60万元产生的费用及归还的利息,关于该事实,孔XX已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及个人贷款还款通知书予以证实。马XX称该贷款是孔XX之子孔XX的贷款,与其无关,不存在替其偿还贷款利息的事实。该笔60万元的贷款在孔XX名下,贷款时间是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在该笔贷款还款期限届满时,马XX于2015年7月1日向孔XX还银行贷款的XX银行账户打入602750元。因此,本院认定虽该60万元贷款在孔XX名下,但实为马XX使用。该事实与本案借条中的54000元能相互印证。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借条是双方对于以前借款账目清算出具的借条,孔XX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马XX上诉称该借条系被逼出具,孔XX并未履行出借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一审判决关于本案借款的逾期利息计算是否适当。一审判决已经载明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其计算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29760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应为2446元(按本金124000元,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马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孔XX借款124000元及利息2446元(按本金124000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
三、驳回被上诉人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均由上诉人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钟晶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业至今主要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民事侵权业务,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