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永俊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孙某与兰州X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编号:(2024)甘0191民初238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兰州XXX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原告孙某在被告公司从事电杆制造工作。
·2021年10月26日,原告在工作时右眼被铁丝扎伤,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破裂伤、眼内炎、外伤性白内障。
·原告出院后复查四次,被告已支付前两次费用,但未支付后两次复查费用。
·原告受伤后,被告未按承诺办理工伤事宜,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委托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评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1626.35元。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3400元。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125000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孙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因被告未及时办理工伤事宜,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此案例体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展示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以及调解对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