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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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XXX合作社与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金永俊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名称:榆中XXX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俊、曹新民(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

1.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23921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486元。

·被告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3921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7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信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摘要:

本案涉及榆中XXX合作社与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而被告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有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例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履行,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金永俊,男,汉族,1966年出生,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