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永俊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名称:榆中XXX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俊、曹新民(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
1.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23921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486元。
·被告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拒绝支付货款。
·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3921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榆中XXX合作社与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而被告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有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例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履行,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