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XX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田XX退还加盟费4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田XX加盟事宜再无任何纠纷,双方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三、田XX承诺对本调解协议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保密,如田XX以任何方式泄露,应当向XX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田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XX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