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贾XX、彭XX、彭XX、彭XX、彭XX与被上诉人龙山县交通运输局、龙山县公路管理局、龙山县内溪乡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贾XX、彭XX、彭XX、彭XX、彭XX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阅卷等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XX、彭XX、彭XX、彭XX、彭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远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