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桃梅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9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三代理律师:孙桃梅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案例号:(2023)川1922民初960号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张三于2018年3月26日与李四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建南江县某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方式、施工面积及单价等。张三依约完成劳务工程后,于2019年5月5日与李四进行签字结算。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3日竣工验收,验收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张三请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但被告未付款,张三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鉴于工程已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工程价款23626.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时,驳回张三对某建筑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
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面临了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复杂情况。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成功为张三争取到了合理的工程款。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款的计算以及利息的确定。在处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适用,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最终,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张三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展示了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款支付的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