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桃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4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XX公司,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白云台科技局培训中XX合楼,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守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对被上诉人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赖XX 审 判 员 吴XX 法官助理 B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