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是孙甲、孙乙、孙丙、孙丁。2003年母亲刘某因病去世,孙甲在母亲去世后,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父亲孙某于2019年因病去世,于是三位姐姐将孙甲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生前未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遗产实际分割前,各继承人应当保持遗产现状,不能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处分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首先,涉案房屋系孙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去世后,四名子女应该与父亲孙某一起,作为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房屋中刘某的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其次,孙甲与父亲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80万,但是房屋过户后,孙甲却没有支付购房款。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最后,孙某将房屋过户给孙甲,未经继承人孙乙、孙丙、孙丁同意,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其行为损害了孙乙、孙丙、孙丁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孙甲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生前未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按照法定继承,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在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实际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均有继承的权利,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在此情况下,遗产的处理可以由各继承人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在遗产实际分割前,各继承人应当保持遗产现状,不能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处分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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