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超越律师
于超越律师
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女孩“被小三”,获赠财产还不还

作者:于超越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0次举报


 忠诚是夫妻之间的义务,但若因不知情“被小三”,所获赠的财产,原配妻子要求全额归还,是否应该给予支持?

  网友咨询:

  女孩“被小三”,获赠财产还不还?

  律师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此种情况下,第三者实际上也是“恋爱关系”中的受害方。因此,对于婚外情产生的赠与财产纠纷,受赠与方在不知道对方是否存在婚史且无过错情况下,对受赠与财产,可不予返还;对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过错一方承担。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若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夫或妻均有权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另一方同意。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擅自作出处分,可以视为无权处分。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内的钱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可以私自处分财产给第三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于超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河北工业大学学士、天津大学法律硕士。于超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票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