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少龙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莆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XX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XX业委会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选聘莆田XX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为城厢区XX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以及与莆田XX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物业服务合同》、《经营承包合同》的决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XX业委会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XX集团公司认为XX业委会没有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选聘XX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撤销权,然,XX集团公司自2020年10月起陆续向XX物业公司交纳案涉房屋的水电费,也就是说XX集团公司于2020年10月就应当知道XX物业公司已是该小区的服务企业,但其于2022年12月2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已丧失,故XX集团公司请求撤销XX业委会作出的选聘莆田XX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为城厢区XX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以及与莆田XX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物业服务合同》、《经营承包合同》的决定,不予支持。XX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福建省XX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省XX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