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少龙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XX立即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55,000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费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黄XX雇佣蒋XX从事塑胶跑道施工,黄XX结欠蒋XX劳务工资款55,000元未还,有黄XX提供的欠条一份在案为凭,结合庭审陈述,足以认定。现蒋XX要求黄XX支付劳务工资款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算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蒋XX要求黄XX承担上述欠款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黄XX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蒋XX工资款55,000元,并自2020年7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黄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