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周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某某、林某某向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2.判令苏某某、林某某向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3.判令苏某某、林某某向周某某支付借款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苏某某、林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共同结欠周某某借款320000元+80000元+100000元+160000元=660000元,有周某某提供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凭,结合庭审调查情况,该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周某某要求苏某某、林某某偿还借款66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上述四笔借款,双方虽均约定按月利率1.4%计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上述四笔借款的利息部分应当分段计算。综上,苏某某、林某某应支付给周某某以借款320000元+8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和以借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对于2020年5月7日的借款70000元,有周某某提供的向苏某某进行转账支付的银行交易明细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周某某要求苏某某偿还借款7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故苏某某应支付给周某某以借款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周某某虽主张林某某既是借款70000元的共同借款人,且该笔债务也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当事人并未对该笔借款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仅凭周某某与苏某某之间的银行流水无法认定林某某的共同借款人身份;同时,周某某也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有效举证,故周某某要求林某某对借款70000元的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苏某某、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一、苏某某、林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周某某借款660000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利息(其中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息,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息,以借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4%计息,以借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息);
二、苏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周某某借款70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周某某对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3221元,由苏某某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中的12239元由林某某共同负担)。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