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疫情减薪争议全面胜诉,工资差额与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摘要:疫情期间公司以“你主动提议减薪”为由扣发工资,还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身为人事经理的张女士明明记得自己从未同意过减薪,却拿不出证据反驳。普通人面对公司“你自己同意的”说法是不是只能认栽?邢鹏律师偏不。他没去争论“有没有同意”,而是紧扣举证责任——结果发现:工资发放属用人单位掌握事项,公司拿不出任何书面记录证明减薪经过员工确认。就凭这一招,仲裁全额支持被克扣工资14555元及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1324元。
一、公司以“自愿减薪”为由克扣工资,人事经理也维权无门
张女士于2019年入职某珠宝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月薪9600元。2022年初,张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后离职,随即提起仲裁,主张2020年以来被克扣的多笔工资、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等。公司辩称:张女士作为人事负责人,主动提议疫情期间减薪,且已足额发薪;其工作能力不足、主动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及任何欠薪。
二、邢鹏律师紧扣举证责任:撕破“自愿减薪”伪证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张女士入职以来的薪资确认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数据及公司通知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以“高管提议减薪”抗辩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公司主张减半发放工资系张女士主动提议,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会议纪要或微信确认。邢鹏律师紧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指出工资发放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事项,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完全采纳该意见,全额支持被克扣工资14555.12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清晰,仲裁委确认三倍工资。针对元旦加班,邢鹏律师提交出差审批单及公司考勤统计表,形成证据闭环。仲裁委依法裁决支付300%法定节假日工资1324.14元。
三、裁决结果:工资差额与法定节假日报酬双胜
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解除;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至2022年工资差额14555.12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324.14元;驳回用人单位关于“减薪已获同意”“无加班事实”等全部抗辩。
四、邢鹏律师的办案启示:疫情减薪须有据,举证不能即败诉
邢鹏律师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以‘员工主动提议’为由减发工资,必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抗辩。人事行政岗位劳动者仍享有完整的工资报酬权,用人单位不得以其管理身份而免除法定支付义务。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一经证实,不受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缺失影响,三倍工资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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