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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承租方拒不开业反诉返还费用,二审维持原判全面维权

2026-07-15

发布者:邢鹏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1人看过举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承租方拒不开业反诉返还费用,二审维持原判全面维权

摘要:承租方签约后拒不开业、拒付租金,反手起诉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出租方面对“你不给我退钱我就不走”的僵局进退两难。普通人面对承租方的无理要求是不是只能妥协退让?邢鹏律师偏不。他没去争论“该不该退”,而是紧扣合同条款——结果发现:合同从未承诺整体开业时间,补充协议已就现状达成解决方案。就凭这一招,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驳回承租方上诉,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

一、签约后拒不开业,反诉返还费用

2021年底,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某商场二层商铺用于美容经营。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等款项后,始终未进场装修,并以“商场二层未整体开放、不具备经营条件”为由拒绝接收场地、拒付后续租金。出租方依约发出解约通知,承租方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已付款项;出租方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解除效力、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

二、邢鹏律师锁定合同依据:击破“经营风险转嫁”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签约履约全过程,从微信记录、补充协议、交房通知等证据入手,形成严密证据链:

合同未承诺整体开业时间。承租方作为首家签约商户,对二层招商状况明知,合同亦未约定入驻率或整体开放时间,其将商业风险转嫁出租方于法无据。

补充协议已就现状达成解决方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开放通道以引流,承租方后续要求调换楼层系单方商业考量,不能据此认定出租方违约。

承租方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依合同约定,出租方发出交房通知即视为完成交付,承租方拒收且长期欠租,出租方有权解约并主张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效力抗辩不成立。案涉条款经双方协商确认,不存在无效情形。

三、二审维持原判:客户核心诉求均获支持

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邢鹏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出租方已履行交付义务,承租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合同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承租方应支付欠付租金、装修期租金及滞纳金。承租方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四、邢鹏律师的办案启示: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宪法”

邢鹏律师擅于将宏观策略思维与微观证据梳理相结合,尤其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层次清晰、务实高效的专业服务。本案清晰界定了商业地产租赁中“招商未满”是否构成出租方根本违约的法律标准。

邢鹏律师指出:“很多承租方把商业风险当作违约理由,但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必须遵守。‘首家入驻’意味着要承担培育期的风险,这不是出租方的过错。”

如果您也面临复杂的商事合同纠纷,欢迎联系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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