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方擅自闭店欠租,出租方依约解约获全额支持
摘要:承租方自行闭店、长期欠租,还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拒付租金和占用费——出租方面对空置的商铺和数十万的欠款束手无策。普通人面对承租方的“不可抗力”抗辩是不是只能妥协?邢鹏律师偏不。他没去争论“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而是紧扣合同条款——结果发现:合同从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承租方欠租闭店系自身经营决策。就凭这一招,法院全面确认解除行为有效,支持房屋占用费、滞纳金等全部诉求,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近三十万元。
一、承租方突然闭店,出租方陷入被动
2021年,出租方与某通讯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租某商场一层商铺经营美发品牌。承租方进场经营后屡次逾期付款,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给予租金减免扶持,承租方承诺按期支付后续租金。然而承租方于2022年自行闭店、停止营业,且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后续租金。出租方遂发送解除通知并上锁管理。
承租方辩称其已于此前单方通知解约,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方上锁行为导致其无法搬离物品、无权主张占用费。
二、邢鹏律师紧扣合同文义:击破“不可抗力”抗辩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签约履约全过程,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解约函、现场照片等证据入手,形成严密证据链:
承租方单方解约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有正当理由解约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发送解约函,既未提前90日,亦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发生解除效力。
出租方行使约定解除权依据充分。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已超约定天数,补充协议约定的租金分文未付。出租方依约发送解除通知,合同于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承租方长期欠租、自行闭店,系自身经营决策与违约行为所致,与疫情无直接因果关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将招商困难、客流下降等商业风险列为免责事由。
占用费应计至实际清空交还之日。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交还场地,店内仍留存大量设备,从未履行交接手续。
三、判决结果:合同解除、占用费、滞纳金全获支持
法院全面采纳邢鹏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承租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出租方解除合同行为合法有效;承租方应支付免租期租金、减免租金、欠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逾期付款滞纳金。承租方关于“已通知解约”“不可抗力”“上锁导致无法搬离”等抗辩意见均未获采信。
四、邢鹏律师的办案启示:商业租赁合同,条款就是“护身符”
邢鹏律师擅于将宏观策略思维与微观证据梳理相结合,尤其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层次清晰、务实高效的专业服务。
邢鹏律师指出:“很多出租方在签约时不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发生纠纷后才后悔莫及。本案清晰界定了承租方单方‘通知解约’与出租方依约‘行使解除权’的效力边界,说明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如果您也面临商业租赁纠纷,欢迎联系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