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拆迁安置被控诈骗罪,二审无罪辩护全面胜诉
摘要:为证明符合安置政策提交了虚假研究生证明,却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某面临牢狱之灾。普通人面对“使用虚假材料”的铁证是不是只能认罪认罚?邢鹏律师偏不。他没去纠结“材料真假”,而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精准锁定“无非法占有目的”和“无直接因果关系”两大核心辩点——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本案系拆迁安置领域罕见的无罪判决。
一、一张虚假证明,险些换来十年刑期
2012年,某村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张某某原为该村村民,因上学迁出户口,毕业后落户市区,2012年将户口迁回本村。根据安置政策,户口在规定时间后迁入的不予认定,但“在校或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除外。张某某为证明其符合该例外情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的“在读研究生证明”,该证明后被查实为虚假材料。
张某某据此通过审核,以优惠价购得安置房一套,并领取安置补偿款、补贴等共计10万余元。案发后其家人全额退房退款。但公诉机关仍以诈骗罪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邢鹏律师精准辩护:从犯罪构成要件找到突破口
邢鹏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精准辩护: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邢鹏律师指出,张某某系本村原始村民,有责任田,符合分户条件。其户口虽于2012年迁回,但政策例外条款明确涵盖“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张某某提交虚假证明意在证明“在校生”身份,但其本人客观上属于“已毕业未就业”情形,仍具备政策适用资格。其行为的性质是“证明方式不当”,而非以虚构资格骗取本不应得的安置利益,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材料与财产处分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案证据显示,张某某在提交虚假研究生证明之前,村组已完成认户审核。并无证据证明审核人员系因该虚假材料才作出认定。相反,另案已查明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认定的犯罪事实。
涉案财产价值认定标准不当。张某某系依政策标准支付对价购买安置房,并非无偿取得。公诉机关以数年后建成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认定诈骗数额,混淆了政策福利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交虚假材料,亦不能证实审核部门系基于该虚假材料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四、邢鹏律师的办案启示: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解构构成要件”
邢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功底深厚,善于从证据中发现漏洞,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本案是拆迁安置领域以“虚假证明材料”入罪案件的典型无罪判例。邢鹏律师在辩护中精准区分“政策资格争议”与“刑事诈骗犯罪”的本质界限,成功将案件从“是否使用虚假材料”拉回到“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因虚假材料直接导致财产处分”的犯罪构成核心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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