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7:
沈阳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代理企业方成功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某电子商务公司招聘印刷助手的信息,与该公司车间负责人丁某某取得联系后,于2024年7月18日办理入职手续并开始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共收到七次报酬,前五次为现金支付,后两次通过公司账户转账。2025年1月,申请人在工作中腰部受伤,向丁某某请假未获批准,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后申请人被移出微信工作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25年1月工资及就医花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被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委托耿越尧律师代理应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律师有效代理成果
耿越尧律师在本案中开展了以下有效代理工作:
1.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三大核心要件入手,逐一论证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主张申请人系车间负责人个人雇佣的临时劳务人员,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不接受公司考勤管理。
2. 举证责任分配抗辩: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主张申请人未能提供受公司劳动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报酬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全面驳斥各项仲裁请求:律师不仅从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角度进行抗辩,还针对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及医疗费等每一项请求,分别提出事实与法律层面的反驳意见,形成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4. 证据组织与质证:律师协助公司提交了岗位说明书、部门职责划分表、垫付申请、入职审批流程记录、员工花名册等证据,证明公司从未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车间负责人的招募行为系个人行为。
案件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公司已招录其入职的相关证据,未提供受用人单位考勤等劳动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报酬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耿越尧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三、代理难点剖析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大要件,而劳务关系则更强调自主支配和按成果结算。律师通过岗位说明书、考勤记录缺失、计件报酬等证据,成功论证双方系劳务关系。
2. 车间负责人行为的定性:申请人系通过车间负责人招募进入工作,该行为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律师通过岗位说明书证明该负责人无招聘权限,其招募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 报酬支付方式的争议:申请人前五次报酬由车间负责人现金支付,后两次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律师主张公司转账系基于垫付关系,并提交垫付申请及结算协议,成功解释了转账行为,避免被推定为工资支付。
4. 证据链的构建:律师需要协助公司提交多份证据,证明公司有规范的入职流程、员工花名册、考勤制度,而申请人从未完成正式入职流程,也未出现在公司人事系统中,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5. 多项仲裁请求的逐一驳斥:申请人同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医疗费等多项请求,律师需要逐项分析其事实与法律依据,构建全面的抗辩体系。
四、寄语
劳动争议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各项权利的前提。然而,并非所有在用人单位场所工作的人员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企业面临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时,如何举证、如何抗辩、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往往决定案件走向。这类案件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多项仲裁请求的逐项驳斥等多重法律难点,事实认定难度较高。如果您也面临类似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企业用工合规等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耿越尧律师(辽宁一军律师事务所),及时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制定应诉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耿越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