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15:
沈阳地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拖欠菜款136000元及利息
一、案情概述
原告某食品配送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自2021年起建立长期蔬菜供应买卖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指令,向其承包的各单位食堂配送蔬菜,双方统一与被告对接结算。合作期间,原告始终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也曾按约定支付部分菜款。2025年7月,双方就此前供货情况进行核对,明确剩余未结总菜款为136000元。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委托耿越尧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餐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菜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律师有效代理成果
耿越尧律师在本案中开展了以下有效代理工作:
1. 证据梳理与固定: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长期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及催收事实。
2. 主张人格混同要求子公司共同担责:律师在诉讼中提出,被告某餐饮公司系被告某子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且被告某餐饮公司曾明确指令原告以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该行为直接打破两公司的业务独立边界,表明二被告存在明显的业务混同、人格混同情形,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3. 利息主张依法计算:律师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8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法院最终调整为自2025年9月1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利息主张基本得到支持。
4.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等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9月1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三、代理难点剖析
1. 人格混同的举证难度:律师主张二被告存在业务混同、人格混同,要求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这提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要求关联公司共同担责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人格混同。
2. 被告缺席审理: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虽然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但律师仍需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确保现有证据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 长期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双方自2021年起建立长期买卖合同关系,时间跨度长、交易笔数多,律师需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对账记录等证据还原交易事实和欠款金额。
4. 利息起算时间的争议:律师主张利息自2025年8月1日起算,法院最终调整为自2025年9月1日起算,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5. 关联公司责任的法律适用:本案涉及母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认定问题,需要律师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有深入理解。
四、寄语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长期合作却拖欠货款、对方公司拒不到庭、关联公司是否应共同担责、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往往让债权人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证据链的梳理、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关联公司责任的论证,都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如果您也遇到类似货款拖欠、买卖合同违约、关联公司追责等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耿越尧律师(辽宁一军律师事务所),及时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主体、制定诉讼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耿越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