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16:
鞍山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恋爱同居期间转账未被认定为借款
一、案情概述
原告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同性情侣,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共同生活。该期间内,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频繁转账,经济互动密切。2021年6月30日,张某某向英某某出具一份借条,2022年1月19日又重新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张某某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向英某某借款累计20万元,后共计还款2.7万元,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后英某某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张某某委托耿越尧律师代理应诉,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案涉转账系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花销和相互赠与,借条系在特定情形下出具,不能作为认定借款的依据。
二、律师有效代理成果
耿越尧律师在本案中开展了以下有效代理工作:
1. 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了2018年至2021年期间双方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张某某向英某某转账累计30万元以上,总金额大于英某某向张某某转账的总金额,双方经济往来系双向、频繁、交错的,而非单向借款关系。
2. 精准定性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往来:律师主张,双方系恋爱同居关系,经济往来实质是情侣基于情感因素的相互给予与共同消费行为,频繁的转账及各种消费支出均是在恋爱同居期间基于感情而发生的共同生活开销及相互赠与,并非英某某所主张的借款。
3. 质疑借款交付事实:律师指出,英某某仅凭两张借条及还款计划,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20万元借款。其主张的31笔转账均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同一时期内张某某亦频繁向英某某转账,无法认定这些转账是出借资金。对于英某某所述以现金方式出借一节,亦无相关证据证明。
4. 主张借条出具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律师提出,张某某签署借条及还款计划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瑕疵,不应认定为有效借款合意。
5. 应对保全措施:英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或冻结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73000元或等值财产,律师在庭审中积极抗辩,最终法院驳回了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全措施也随之失去基础。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英某某虽然提供了借条记载借款20万元,但其向张某某转账均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同一时期内张某某亦频繁向英某某转账,且总金额大于英某某向张某某转账的总金额,结合双方当时共同生活、互相间频繁转账的事实,不能认定英某某向张某某的转账是出借资金。法院最终驳回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0元、保全费1385元均由英某某负担。耿越尧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三、代理难点剖析
1. 借条的形式效力与实质真实的冲突:本案中,张某某确实出具了借条,形式上似乎构成了借贷关系。但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资金往来,证明借条所载金额并非实际借款,而是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花销和相互赠与的混同,成功动摇了借条的证明力。
2. 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往来的定性:恋爱同居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金额不等、用途多样,如何区分借款、赠与、共同花销,是本案的核心难点。律师通过论证双方转账的双向性、频繁性、交错性,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案涉转账并非借款。
3. 借款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需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才成立。律师指出英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交付20万元借款,其主张的转账均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无法排除系共同花销或赠与的可能。
4.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争议:律师主张张某某签署借条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瑕疵,虽然法院最终未直接以此为由判决,但该抗辩为整体辩护策略提供了支撑。
5. 证据链庞杂:本案涉及双方多年间数百笔转账记录,时间跨度长、金额不等、用途多样,证据体量大、梳理难度高,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证据组织与分析能力。
6. 同性情侣关系的特殊性:本案涉及同性情侣关系,在财产往来的认定上与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差异,需要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四、寄语
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到底要不要还?是借款,还是共同花销?当对方手持借条要求还款,而您认为款项系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或赠与,如何举证、如何抗辩、如何区分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往往决定案件走向。这类案件涉及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交付事实的证明、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往来的定性、证据链的构建等多重法律难点,事实认定难度极高。如果您也面临类似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抗辩、借条效力争议等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耿越尧律师(辽宁一军律师事务所),及时梳理证据、厘清款项性质、制定应诉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耿越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