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恩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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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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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不要结婚? ——婚姻情感专题之—法律篇

作者:汪恩英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次举报


我要不要结婚?

——婚姻情感专题之—法律篇

 

在前面的文章中,面对咨询者要不要结婚的困惑,从心理咨询的角度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今天这篇文章,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对婚姻的认识。

关于这个话题,在之前青海经济广播《昆仑大律师》栏目中做过一期节目,节目主题正好是《婚姻不仅是感情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生活中我们习惯于将婚姻理解为感情问题,对婚姻的法律属性关注较少、认识不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婚姻的法律属性。

一、从法律依据来说,婚姻有专门的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关于婚姻的正式立法,此外还有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及婚姻管理机关的政策性规定,这些均构成了婚姻法律体系。因此,婚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友谊关系、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全凭道德约束。

二、从婚姻的建立和解除来说,需要进行依法登记

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才算是真正从法律层面建立了婚姻关系,也就是真正的结婚了。关于结婚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事项,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有按规定进行,不能自由选择。离婚,特别是诉讼离婚,更是将法律属性体现的淋漓尽致,起诉、审理、裁决,孩子抚养权争夺、财产的分割,每一步都是专业的法律行为,每一分都要算的很清楚,都要为自己谋利益,这时候,感情将不复存在。听起来有些冰冷残酷,但这就是事实。

三、从婚姻的法律效果来看,婚姻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人身关系来看,一是近亲属身份的认定,配偶是近亲属,由此而享有近亲属的权利、承担近亲属的义务,很多事情,只有近亲属才能代为进行。二是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恋爱关系中,如果女方身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男方在法律上没有照顾抚养的义务,如果男方主动承担供养的责任,是处于道德、出于自律;如果男方选择离开,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相反在婚姻关系中,遇到类似情况,男方具有照顾、供养女方的义务,如果男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则构成了违法,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男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涉及到遗弃)。三是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在继承中决定着是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去世一方的遗产再多,生存一方也无权继承。四是家庭事务决定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从财产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建立婚姻关系为起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含工资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入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是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现在有个别人在婚前会查看对方的征信记录,确实是个理智的选择。

当认识到结婚后承担的这些法律问题后,大家应该意识到,婚姻不仅仅是主观意识里的情感问题,更是法律上沉甸甸的责任;婚姻里不仅要看感情是否够深,还要看双方的肩膀是否够坚实、抗得家庭的责任。对婚姻多一份理性,就对自己的人生多了一份掌控。

 (本人原创,禁止搬运)


汪恩英律师,有多年商业银行、公务员工作经历,曾任公职律师,通过中科院心理咨询师考试,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侵权及人身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301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公司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