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恩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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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案例:挂名股东法律风险2

发布者:汪恩英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公司法 |354人看过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还是不要当挂名股东了(二)

 

上期内容,主要分享了案例基本情况,本期内容,我们将进行法律分析。

一、公司欠债,为什么一审判决小李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询工商登记才发现,原来小李就职的公司是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该公司由集团公司设立,后经多次股权转让,才转到小李这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另外而在一审中,公司高管欺骗小李,说是公司会替他处理诉讼事宜,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和小李办理诉讼委托,致使小李未出庭应诉,最终一审法院以缺席为由,判决小李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程序。

    二、二审该怎么准备,才能改判小李不承担责任?

本次诉讼是因小李就职的公司欠了别人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小李承担责任的依据则是公司法股东责任承担的规定。接受委托后,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公司法股东责任这块。

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调取了工商登记档案核实情况,小李看到公司登记档案里的签名,明确表述不是他本人签名。二是收集了小李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主要是银行流水,以证明当挂名股东期间,小李和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进而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做好充分准备后,按时参加了二审审理,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确定小李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至此,本案圆满结束,小李也将开始新生活。

    三、该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案子已经结束,但至今想起,仍是感触颇深。天上不会掉馅饼,当别人突然对你好的时候,应该保持清醒,想想为什么突然对你好,有什么企图,或许好意后面,隐藏着更大的陷阱。就像本案中的小李,公司提供公寓,让他当挂名股东,而代价是卷入了巨额债务纠纷。

同时,还应该明白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那么好当,二者都登记于工商档案,对外公示。一旦公司有债务纠纷,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最先要出来应诉的。而挂名股东,也不易轻易脱身,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公司专门找人做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以此作为风险隔离的屏障,而真正的大老板却在幕后,不用出面却能掌控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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