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昭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2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2、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 向其借款360000元,有转帐记录、借条及聊天记录证实,债权债 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被告已经归还1200元给原告, 被告实欠原告借款本金3588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应受 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8800元,本院依法 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 由于借据并未约定利息,另外50000元的借款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 实双方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其中308800元的利息从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另外 50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 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588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 308800 元的利息从 2022 年 8 月 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另外 50000 元的利息从 2022 年 7 月 1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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