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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昭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燕,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意洋,另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案涉欠款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1月28日,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还款,其违约行为引起了该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违约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66952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本案产生的法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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