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昭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6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为证,且被告未到庭抗辩,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予以归还借款。原告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被告,且被告于2021年2月3日签收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原告的证据材料,作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已经知悉,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还款。
3、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250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清偿款项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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