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昭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本会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已审理终结。
2、经审理查明:A于2003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纤维部员工,被申请人已与B签订劳动合同、已为B参加社会保险,自2010年10月参保至2022年3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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