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昭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1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申请人就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本案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昭燕,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超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入职,于2022年5月16日离职,被申请人存在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年休假工资问题,现申请人在2022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会在之后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本庭认为是申请人是对自身权力的自由处分,故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本庭不予支持。
3、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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