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2019年10月,A先生、B先生将位于卓资县某老街一处旧粮库(含场地)出租给C先生、D先生,书面约定年租金3万元、期限一年。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既不退房也不续签,仅支付部分费用,并擅自破拆入户门及内部墙体。2022年7月,A、B多次催要欠租及占用费无果,遂委托庄占峰律师团队起诉,要求:
- 解除合同并腾退;
- 恢复房屋及场地原状;
- 支付拖欠租金+占用费共7.2万元(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此后按3333元/月继续计算至实际交还之日。
二、被告核心抗辩
- “租期届满即已退租,后续由案外人实际使用,与我们无关”;
- “房屋破损系自然老化,出租人无原状证据,修复请求无依据”;
- “场地占用费合同未约定,不应支持”。
三、代理思路与关键动作
- 锁定“不定期租赁”? 指出被告既未办理退房交接,也未通知终止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原承租人仍负租金义务。
- 用“付款记录+录音”固定欠租事实? 提交微信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在租期届满后仍向原告付款;? 播放被告与原告亲属的谈话录音,其亲口承认“门是我们拆的、墙是我们动的”,直接击破“自然老化”说法。
- 分层诉讼策略? 对“场地占用费”与“恢复原状”两项请求,因合同文本未载明且缺少原状对比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可另案处理。庄律师团队为降低诉讼周期、先保障收房与现金流,主动在一审中暂撤该两项请求,确保核心租金与腾退诉求一次性得到支持。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2022)内XX民初832号:
- 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协议》,被告30日内腾空并交还房屋;
- 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租金52,500元,并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2500元/月继续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
- 案件受理费1600元,被告负担1200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2023)内09民终78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房屋完成强制腾退,租金及占用费全部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