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担保人追偿权案件。原告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与债权受让人达成代偿协议,先行偿还部分债务。随后,原告依法向主债务人及共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最终法院支持其全部追偿请求。
案件经过: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债务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之一,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查封了原告名下房产。
为避免房产被执行,原告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偿还协议》,代偿11万元,协议约定若主债务人后续清偿全部债务,则退还原告代偿款项。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主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私下达成和解,案件终结执行,但原告未获退款。
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偿还代偿款项及利息,并要求共同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充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代偿款项;
债权受让人是否应退还原告代偿款;
共同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按比例分担责任;
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否应获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依法取得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主债务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11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未能证明债权受让人与主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故不支持其对债权受让人的连带赔偿请求;
共同担保人应在原告不能追偿部分,按50%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主债务人及共同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11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原告未能从主债务人处追偿全部款项,共同担保人承担50%的补充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担保人在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对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法院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支持,有助于维护担保制度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也提醒担保人在代偿前应充分评估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