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 入伙:2018年,小苗入职内蒙古某集团,按公司要求成为集团旗下“**咨询中心”合伙人,出资16.5万元,占股2%。
- 离职:2022年4月,小苗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合伙协议“离职即退伙”,必须把手里的2%份额转出去。
- 签约:2022年12月,小苗与执行事务合伙人老景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 转让价50万元(含个税、印花税6.7万元);– 老景在202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税款由老景直接转给合伙企业代扣。
- 违约:日子到了,老景一分钱没付,还说“必须先做完工商变更,我才给钱”。小苗多次催要无果,只能打官司。
二、对方的“挡箭牌”
- “合伙法规定要通知其他合伙人,你通知晚了,合同无效!”
- “工商登记没变更,份额还是你的,我有权拒绝付款!”
- “6.7万税款是合伙企业的,你不该向我要。”
三、庄律师团队的破局思路
- 通知义务:合伙份额“对内转让”只需通知,不用全体同意。小苗已微信通知其他合伙人,合同有效。
- 付款与变更的关系:协议里根本没写“先变更再付款”,工商变更只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 税款条款:合同明确由老景把钱转给合伙企业代扣,小苗并不直接收税款,老景仍要全额支付50万(含税款)。
- 逾期利息:从约定付款日的第二天起算,按央行一年期LPR 3.65%计息,直到实际付清。
四、判决结果(2023年6月,呼和浩特赛罕区法院)
- 老景15日内向小苗支付转让款43.275万元;
- 同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7日为2281元,此后继续按3.65%算至实际付清);
-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老景承担;
- 小苗的其余请求(额外利息、诉讼成本等)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