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自愿通过收款码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且已用于孩子日常开销,原则上无权单方要求退还或抵消后期应支付的抚养费。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多付的款项用于孩子日常开销,属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且系自愿,从保障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前夫无权要求返还或抵消后期应支付的抚养费。
二、可能需返还情形
1.多存在重大误解、操作失误、等非自愿情形,且事后有证据证明。
2.若多付的款项并未用于孩子日常开销。
3.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4.双方有书面约定,对多付的部分退还进行了约定。
5.多付款项系用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现任配偶同意,现任可配偶主张返还。
因此,前夫多付的抚养付系出于自愿且已用于孩子必要开支,双方也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保障孩子利益的角度,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多付部分或抵消后期应支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