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何XX奎挂靠XX建安公司承包梧桐巷18幢房屋修建工程,完工后,发包方XX投资无钱支付下欠工程款。经结算后,项目发包方实际控制人董XX与何XX达成协议,以两套抵偿下欠工程款。随后,何XX根据承包合同和补充甘议、结算协议的约定,把其中的一套出售了何X。何秀支付房后获得钥匙后装修并入驻至今。 后来,汤XX向法院起诉称,她在董XX处以房抵债获得了这套房,发现何X早已进入居住,请求法院确认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效。 法院经部份当事缺帝调解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随后,要求何秀搬出电房。 勾宗珍律师接受何X的委托,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违法的调解书。 本案的意义在于:案外人对法院生效法律不服,既可以以审判监请程序申请再审,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勾宗珍律师√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