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买社保多发工资”,有效吗
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仍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多发的“社保补贴”不能抵扣补缴义务。《社会保险法》明确,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常见误区中,单位以“多发工资”诱使劳动者同意不缴社保,实则风险极大:
1. 劳动者权益受损,断缴社保导致医疗无法报销、养老年限不足等,后续需自行承担损失;
2. 单位法律风险,社保部门可责令限期补缴,逾期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 补贴可追回,单位若主张“多发工资为社保补贴”要求返还,法院通常不支持,但劳动者需返还超出正常工资的部分。
维权建议:1. 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无需退还已领补贴;2. 若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3. 协商补缴时,明确补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由自己承担,避免纠纷。
案例:某职工与单位约定“不缴社保每月多发500元”,3年后投诉补缴,社保部门责令单位补缴全部社保,单位要求职工返还1.8万元补贴,法院仅判决职工返还个人应缴部分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