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哪些情况有效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并非都有效,仅两种情形受法律保护,其余约定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有效违约金情形:
1. 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如出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约定的,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双方约定,过高或过低可申请法院调整。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约定“辞职需支付违约金”“未完成业绩支付违约金”等均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
例如,某单位为员工支付10万元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5年,员工工作3年后辞职,需支付10万×(5-3)/5=4万元违约金,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