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不是“二等员工”,权益同样受保障
劳务派遣是常见的用工形式,但部分劳务派遣工认为自己是“二等员工”,享受不到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此外,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其权益,劳务派遣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