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数据证据是当今法律案件中最重要证据之一,而网络电子数据在专利无效、专利诉讼案件中也是常见且重要的证据种类,笔者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网络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固定方面的咨询,故将常见问题作了简单总结,以问答方式记录于本文。简言之,网络电子数据一般需要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固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自行录屏的文件往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证据是当今法律案件中最重要证据之一,而网络电子数据在专利无效、专利诉讼案件中也是常见且重要的证据种类,笔者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网络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固定方面的咨询,故将常见问题作了简单总结,以问答方式记录于本文。
当事人:
某网站原来公开有一个在先设计的文件被删掉了,但我之前做了一个录屏,保存在电脑里,那个录屏文件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吗?
律师解答:
网络证据如何采信历来比较复杂的。实践中,如果该视频拟用来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当然对方认可除外)。
在专利无效领域,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文件,需要具备“四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性。前三者是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基本要求,即所谓的“证据三性”,后一者“公开性”是专利案件中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时特有的要求,是指证据应当是现有设计(对发明、实用新型而言指现有技术),即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设计(或技术)。
被录屏的视频的真实性和公开性都无法确定,因此通常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
我是从网上录的啊,那个网页是网上公开、绝对真实的,而且视频上里面清清楚楚显示公开日期了呀?
律师解答:
(关于真实性)
网络视频属于电子数据,录屏视频文件也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易被修改,来源不易核实、修改痕迹难以发现等都导致不容易确认真实性。
例如对自己手机里面预先存储的文件进行录屏,得到的效果与对网络上公开的内容录屏效果完全一样。通过手机vpn代理等链接到非公开站点访问非公开文件,也可以形成形似访问某公开视频文件的录屏效果。
另外,手机里的录屏文件本身有没有被修改也是很难确定的。所以通常由于无法核实真实性而不能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公开性)
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文件需要有明确的公开日期,而自己从网上录屏的文件也很难证明电子数据的公开日期,根据网站的修改机制,网站页面显示的公开日不一定就是真实的公开日期,有时候网页文件内容修改了,公开时间却没有变化。
当然,通过鉴定机构采用技术鉴定方式对网站源代码文件、网站数据库文件和网站系统日志进行司法鉴定检验能证明真实性,但是,对于普通案件来讲,成本太高也难以操作。
当事人:
那网络上的视频一般怎么固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解答:
根据公开视频的网站不同,视频的保全要求不同,一般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是最可靠的方法,缺点是成本较高。如果需要固定的电子数据很多的话,会产生较大的成本。
现在出现了很多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等、能够证明网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式,成本更加低廉,在很多案件中得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认可。
但是,不管是通过公证机构还是其他方式固定证据都有一定技巧,需要注意很多细节,如软硬件环境、证据的内容、提取方式等等。如果固定证据过程中,有些细节没有做好,可能导致证据失去应有的效力,所以还是建议找专业人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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