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仲裁条款无效
1.当事人仅约定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案涉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为“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但合同签订时签订地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应认定为仲裁机构选定不明确,双方未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新的协议的,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3. 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发包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但发包方所在地区没有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当事人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合案件基本情况可认定“当地”,但是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约定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双方对工程所在地存在争议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形,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为某市仲裁委员会,该市有两家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
7.合同约定双方可向经营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具体,且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
8.案涉仲裁条款约定,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可向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核实该地无该仲裁委员会,在并无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前提下,该仲裁条款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
9.案涉合同约定,双方产生纠纷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均有仲裁机构,且双方未就仲裁委员会选择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
10.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未明确是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还是合同履行地,亦未明确请求仲裁,且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
11.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合同签订地为空白,且双方未就解决争议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
12.仲裁条款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
13.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为违约方对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但在案件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违约方无法确定,案涉仲裁条款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14.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定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的,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形,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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