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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次举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这种兼具人身权及财产权属性的权利也逐渐成为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实务中对于共有股权的分割,一般会同时结合婚烟家庭关系以及公司治理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处理。

一、何为夫妻共有股权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

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于解决已被确认属于共有股权且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离婚如何分割。

二、共有股权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就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作出了规定。

但是,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产生的效果相当于发生股权转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进行分割时也必须予以考虑。

因此,《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以及《公司法》第71条均为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应适用的直接法律规定。

三、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当事人请求分割共有股权,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请求折价分割,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一般而言,当事人若仅请求进行折价分割,考量的的关键点就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当事人若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要求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对于纠纷的处理则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一)仅请求折价分割

针对当事人仅要求对股权折价分割的,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1)根据夫妻双方协定股权价值或者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做认定;(2)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这种情况下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9133号)】

(二)要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

(1)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一般会优先适用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方式。

(2)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规定,应当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详见一下图表:




从以上4种情形可以看出,如果受让股权的配偶,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其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举证“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公司股东的“意见表示”,根据笔者对众多案例的研读,总结出以下几种形式:

1) 股东书面声明或以股东会议的方式表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2670号】

2) 法院向股东进行发函询问,过半数股东均不同意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参考案例:(2016)沪0104民初11025号】

3) 股东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股权价值不认可。【参考案例:(2022)辽01民终7572号】

4) 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7816号】

5) 股东不同意分割股权,并且公司不配合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作评估【参考案例:(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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