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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了钱,妻子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债务?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次举报


孙兴和赵颖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兴向李乐借款10万元。后孙、赵二人离婚。因孙兴未及时清偿全部借款,李乐诉至法院,要求孙兴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并请求赵颖对孙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兴偿还李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要求赵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案 情 简 介:

李乐诉称,2018年,孙兴向李乐借款10万元并承诺1个月内还清。到期后孙兴未及时履行债务。孙兴一直承诺卖房还款,但后来无法与他联系。孙兴与赵颖是夫妻,李乐多次向孙兴追讨,目前仅还款5万元。同时,借款关系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乐有理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借贷,故诉请法院判决孙兴、赵颖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


赵颖辩称,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兴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孙兴与赵颖现已离婚,并且因孙兴有赌博恶习,在借款发生当年,赵颖就已经与其分居,赵颖与李乐并不相识,对案涉借款不知情。


孙兴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兴与李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孙兴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款人为孙兴,赵颖不是共同借款人,李乐不能提供借款用于孙兴、赵颖家庭生活的证据,赵颖对孙兴借款之事事先不清楚,事后未追认,李乐要求赵颖与孙兴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孙兴向李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同时驳回李乐要求赵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宣判后,原告以及被告赵颖均未提出上诉,对另一被告孙兴适用公告程序送达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领域的一项重要问题,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常常产生争议之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判断,也与债权人利益实现息息相关。


民法典出台后,明确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可区别为三类: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以共同的名义对外借款,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未签名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在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务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第一种情形较好判断,实践中产生争议的往往是第二、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并无明确的借款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审理重点在于该债务是否满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后两种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着重调查借款的用途,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举证的重点。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外的高额借款,若原告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生活的证据,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建议,债权人在对外提供借款时,为避免产生争议,应尽量采取“共债共签”方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在无法满足此条件时,也应当在出借时明确借款用途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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