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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抗辩的审查——对行使探望权的抗辩审查

作者:严健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3次举报


(一)

不享有探望权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否适格;

2. 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已达成的协议或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

3. 是否存在中止探望的情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


【注意事项】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参见“行使探望权诉请的审查“部分。


(二)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举证证明存在不恰当行使探望权导致有损子女身心健康,或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导致中止探望的情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三)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被告已尽到了协助义务;

2. 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或具有同等程度的辨识能力,能够认识和表达其拒绝探望的意思。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提出探望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正确塑造的重要意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注意事项】


探望权的行使需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以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为由的抗辩,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能力和辨识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理由和原因。考虑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态而唆使子女拒绝另一方的探望,故不应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

------本文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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