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二承包某工程项目的栏杆、铝合金门窗等安装项目后,将项目分包给被告一,被告一又将该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2021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定原告包搬运材料、运费、质量、进度等,被告一驻工地代表陆某甲负责现场监理等工作。付款方式约定为按工程量及进度计划付款,每次进度款按被告二收款总额的15%由被告一支付给原告。
合作期间,原告与被告二核对工程量,确认总工程量为1.8万余,总工程造价为923万余元。被告二出具台账确认已报产值923万余元,累计应付金额738万余元,尚欠未付金额218万余元。按15%比例计算,被告一应支付原告32万余元。此外,被告一在前期付款中私自扣除5%作为保修金,计5.5万余元至今未付。案涉项目于2023年12月30日完工,但被告一以项目未验收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承揽款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一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承揽款及被扣除的保修金;二、被告二作为发包人,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一抗辩称项目尚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而原告主张项目已实际完工并交付,且被告二已出具台账确认工作量,被告一的抗辩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其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是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工程承揽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底完工,被告一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及保修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被告二作为发包人,未能证明已全额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承揽款3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七千余元,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在多层分包的复杂背景下,准确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并巧妙运用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发包人纳入共同被告,极大提升了款项回收保障。其次,证据组织严密,通过梳理工程量核对单、付款台账及完工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被告“未验收拒付”的抗辩。最后,庭审逻辑清晰,精准计算欠款本息,最终实现诉讼金额被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