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申请人某员工通过案外人介绍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普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六千元。某公司未为某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某员工在职期间接受某公司的考勤管理与工作安排,某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报酬。2024年10月11日,某员工在某公司经营场所上班期间,在拉遮雨布时不慎跌入水沟,导致右足受伤。事发后,某员工先后被送往某医院、某医院及某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均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或跟骨骨折。出院后,某员工家属从老家来回接送,产生了高速过路费二千余元、加油费一千四百余元、住宿费三百余元等开支。某员工自行前往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产生医疗费九百余元及购买四角助步器六十余元。2025年3月10日,某人社局依法认定某员工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6月18日,经初次鉴定,某员工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某员工委托王超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0.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员工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某员工主张的各项工伤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家属接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额外支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第三,在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及支付主体应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员工在某公司处工作,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双方劳动关系明确。某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因某公司未依法为某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由某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关于某员工主张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法定项目,事实清楚,计算标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家属接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结合某员工的伤情、就医距离及实际支出凭证,属于合理必要开支,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某员工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0.7万余元。王超律师代理某员工取得胜诉裁决,并协助其顺利拿到全部赔偿金额。
【律师价值】
王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针对未缴工伤保险的情况,迅速固定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证据,夯实索赔基础。其次,科学制定仲裁策略,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易生争议的项目,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完善就医记录与票据凭证,确保诉求合理合法。最后,在庭审中据理力争,针对赔偿计算标准与仲裁委充分沟通,有效化解对方抗辩,最终不仅取得胜诉裁决,更协助当事人全额拿到赔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