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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夭折引医患纠纷!病历代签、拒绝尸检,责任到底怎么算?

作者:贾宝晶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6-15

新生儿夭折引医患纠纷!病历代签、拒绝尸检,责任到底怎么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真实性、尸检必要性、鉴定意见效力一直是争议核心。近日,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高龄产妇分娩后新生儿不幸离世,医院因病历不规范被推定过错,患方因拒绝尸检自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改判医院赔偿近 58 万元。本文结合生效判决,拆解医疗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2020 年 5 月,35 岁高龄产妇涂女士入住昭通市某医院待产,其孕期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规律产检,缺少唐氏筛查、无创 DNA、甲功等多项关键产前检查报告。次日凌晨,涂女士进入产房分娩,新生儿娩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生儿死亡后,医院当日向涂女士丈夫宋先生送达《医疗尸检建议书》,宋先生先表示需考虑,6 日后明确签署 “不做尸检”,随后双方共同封存了产妇病历。

患方查阅病历后发现,产程记录存在代签名、宫缩频率与电子胎监报告不符、胎儿娩出时间前后矛盾等问题,随即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经调查,卫健部门认定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病历代签的违法行为,于 2021 年 1 月对医院作出警告、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后,涂女士、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96 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载明

1. 因病历资料存在矛盾,无法明确产程客观情况,无法评价医院对产程的监护及处理行为;

2. 医院对新生儿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 因多种因素不确定,无法评价过错的原因力大小。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570997.28 元,但未支持患方主张的鉴定费及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作出后,医患双方均提起上诉

患方上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按责任比例分摊,要求全额支持 5 万元;二审补充提交鉴定费发票,请求改判支持 15000 元鉴定费。

· 医院上诉:病历代签仅违反管理规定,不等于诊疗过错;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不明,应承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未明确原因力,申请重新鉴定,请求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核心争议集中在 4 个医疗纠纷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1. 医疗机构存在病历代签、病历填写不规范等行为,能否直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2. 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不明,是否必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司法鉴定未明确过错原因力大小,法院应当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4. 医疗纠纷中的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认定与承担?

法院二审审理后,对双方上诉请求逐一作出评判,并依法改判:

(一)关于医院的上诉请求:全部驳回

1. 病历不规范直接推定医疗过错。法院认为,医院产程记录与胎心监护、分娩记录存在多处矛盾,且已被卫健部门查实存在病历代签、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对应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和病历管理规定的,直接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2. 诊疗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已明确新生儿死亡与产程宫内窘迫、出生后窒息相关,医院对新生儿的抢救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病历代签并非孤立的管理问题,其导致产程事实无法查清,进一步印证了医院诊疗行为的不规范。

3. 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案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4. 患方拒绝尸检仅减轻医院责任。虽然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无法精准判定死因,且产妇高龄、未规范产检也存在一定风险,但上述情节仅能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划定医院承担 60% 的主要责任,比例合理,二审予以维持。

(二)关于患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支持

1. 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 2 万元。新生儿死亡确实给患方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一审酌定 2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该费用属于总损失的一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摊,患方要求全额支持 5 万元的诉求不予采纳。

2. 鉴定费 15000 元依法支持。患方二审提交的鉴定费发票虽为复印件,但已加盖鉴定机构公章,能够证实费用实际产生。司法鉴定是查明医疗过错的必要程序,该费用属于合理维权成本,应当纳入总损失范围。

(三)最终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 由昭通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涂女士、宋先生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79997.28 元

3. 驳回涂女士、宋先生的其他上诉请求;

4. 驳回昭通市某医院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案为终审判决,若医院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针对患者给出以下法律建议,帮助规避风险、依法维权:

对患者及家属:理性维权,重视证据留存

1. 谨慎对待尸检决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后,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 7 日。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尸检导致死因无法判定的,由拒绝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建议家属收到尸检建议时,充分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盲目拒绝。

2. 务必完成规范产检。尤其是高龄产妇、高危妊娠人群,按要求完成全套产前筛查与诊断,既是保障母婴健康的前提,也是发生医疗纠纷时明确责任边界的重要依据。未规范产检的,法院会酌情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3. 妥善保管所有维权凭证。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发票、鉴定费缴费记录等均需妥善留存。若发票原件丢失,可向出具单位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该复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 合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综合酌定,并非主张越高越好。同时,该费用通常会按照责任比例分摊,不存在 “全额赔偿” 的法定例外。

5. 把握上诉期限。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丧失上诉权。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医学和法律的交叉领域,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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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联系方式17876176698 。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佛山)律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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