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节育器竟异位腹腔!无病历的医疗纠纷,法院最终这样判
看病挂号、留存病历,是再普通不过的诊疗流程。但如果因为 “熟人关系” 跳过这些步骤,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维权之路会有多艰难?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再审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看看无完整病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法律启示。
2006 年 6 月,曹女士因意外流产,通过亲属引荐,在未挂号的情况下找到某县级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陈医生,为其实施了清宫术。术后曹女士月经一直未复潮,先后接受雌激素治疗和 B 超检查未见异常后,陈医生建议采取 “治疗性上环” 措施,为其宫腔内放置了一枚 “O” 型节育器。
术后曹女士仍无月经,同年 12 月经上级医院检查确诊为 “子宫粘连”,需行粘连松解术。曹女士回到该医院再次找到陈医生,陈医生在实施松解手术时,未发现此前放置的 “O” 型环,误以为已脱落,遂在曹女士麻醉状态下又为其放置了一枚 “T” 型环。
直到 2007 年 1 月,曹女士复查 B 超发现宫内无环,进一步做 X 光、CT 检查后才震惊地发现:两枚节育器均已异位至腹腔内!同年 2 月,曹女士转至湘雅二医院住院手术,才将两枚异位的节育器取出,术后诊断为陈旧性子宫穿孔、宫腔粘连、环异位。
经司法鉴定,曹女士子宫穿孔及节育器异位与医院上环手术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宫腔粘连、继发性不孕及闭经与子宫穿孔后感染有一定关系,其继发性不孕及闭经构成五级伤残。双方经当地卫生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曹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 50 万元。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也是医疗损害纠纷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焦点一:未挂号、无病历,是否成立医疗服务关系?
医院一审时曾辩称,曹女士未提供挂号、缴费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但法院查明,卫生部门的调解记录、医院医生向卫生局提交的纠纷调处报告、医院向检察院出具的回复,以及再审中提交的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通报》,均能相互印证诊疗过程的真实性。
法律要点:医疗服务关系并非仅以挂号缴费凭证为唯一认定标准。有证据证明患者实际接受了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未走正规流程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焦点二:无完整病历导致无法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本案中,因医患双方均未留存门诊病历、手术记录等核心诊疗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观上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作为专业诊疗机构,负有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患者未挂号就不履行该义务。
法律要点:本案审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延续了该举证规则,明确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医疗机构未履行病历书写义务导致无法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焦点三:鉴定结论 “有一定关系”,如何量化责任比例?
司法鉴定结论载明 “宫腔粘连、继发性不孕及闭经与子宫穿孔后导致感染有一定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医院承担 50% 的伤残赔偿责任。再审中,法院结合医院内部通报中 “纠纷完全属医务人员无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所导致” 的自认,以及医院的过错程度,最终将责任比例调整为 70%。
法律要点:司法鉴定中的 “一定关系” 属于模糊表述,法院不会简单一刀切,而是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度、患者自身情况等因素,合理量化责任比例。
焦点四: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曹女士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审中,曹女士提交了父亲在城镇居住多年、有自有房产的证明。法院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扶养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确定,扶养人及被扶养人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 39037.26 元全额赔偿;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伤残相关损失承担 50% 赔偿责任;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合计赔偿 16万余元。
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改判:经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责任划分欠妥,将伤残相关损失的赔偿比例调整为 70%,并按城镇居民标准重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曹女士各项损失共计 22万余元,一、二审诉讼费合计 10762 元,由医院承担 7534 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 “熟人诊疗” 违规操作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对医患双方都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给患者的提醒
1、务必走正规诊疗流程:不要因 “熟人关系” 跳过挂号、缴费、取病历等环节。完整的挂号凭证、缴费票据、病历资料是维权的核心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这些证据将极大增加维权难度。
2、妥善保管所有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单据、处方笺等,建议单独存放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可对电子病历进行公证。
3、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发生医疗损害后,第一时间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对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权威机构;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4、提前收集赔偿标准证据: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前收集居住证、房产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据。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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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