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薇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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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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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姜薇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7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本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其有矛盾的村主任孙某3,于2016年7月7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2时30分许,持喷雾器到本村村南孙某3的西瓜地里喷洒农药,致孙某3种植的1.2亩西瓜枝叶枯萎。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被喷洒农药的西瓜枝叶检出精喹禾灵、乙羧氟草醚成分;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西瓜价值人民币720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过,发、破案经过,证人解某、王某1、迟某、孙某1、王某2、刘某、孙某2的证言,被害人孙某3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毒物检验报告,物品价值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山东一玖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专职律师。拥有强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与民商事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专注于财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