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薇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张某。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某多年前承揽了某工程,因认为当时村委低于正常标准结算工程款,被告人张某自2020年底开始向村书记李某索要工程款差价,遭到李某拒绝。为泄愤、报复,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4月1日0时许,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旧衣物的编织袋步行至南于,用点燃的编织袋将李某之子李1租用的老村委办公室引燃,致部分房屋及村民吴某存放于屋内的板材等物品被烧毁。经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房屋及板材总价值人民币15260.17元。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分别与吴某、李1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吴某、李1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谅解书、和解协议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