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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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行为与特殊转账相互印证:赠与无效仍需核对双向款项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男方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因被告已向男方支付的款项超过相关金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新增本金及利息给付判项。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女方认为男方婚内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其转账,遂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及返还财产。变更后的本金请求为10354元,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还清,本息暂计11122.89元。

被告否认不正当关系,称系男方单方追求,所收红包及转账已经陆续向男方返还。男方在本案列为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围绕关系证据、赠与性质和双向资金展开审查。

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5年5月14日和10月14日公开开庭。现有材料未说明委托前证据的完整范围及取得时间,不将全部审理证据视为委托前已取得。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对关系性质的判断不能仅依赖单笔红包。被告提出单方追求解释,需要把庆生、购物等亲密行为与长期持续出现的特殊转账结合审查,分析不同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对返还范围的判断则需要另一套核算。确认赠与无效并不自动证明仍有相同数额未返还;被告主张已经向男方支付款项,需结合微信汇总、银行及支付宝凭证核对方向与金额。

本案男方是第三人而非被告,身份与资金方向均需准确区分。转回男方的款项不能写成女方本人收到本案款项,也不能把未获支持的本金请求当作办案成果。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以婚姻关系及争议赠与为基础梳理证据,将结婚证、转账记录、庆生照片和停车缴费记录等按证明事项分别组织,不以个别金额直接替代整体事实判断。

第二步,围绕被告所称单方追求与已经返还的抗辩,结合亲密行为、收款持续性以及明知男方已婚的事实,审查关系背景与赠与目的。

第三步,对双向支付分别核算,核对微信流水汇总、银行支付凭证及支付宝凭证,区分男方转出、被告转回与女方诉请,避免只计算一方支出。

第四步,分别评价确认无效、本金返还和利息请求的结果。对法院支持与未支持部分如实说明,并保持第三人身份、实际收款方向与裁判给付义务相互一致。

四、本案争议焦点

单独庆生、购物等亲密行为与520元、1314元等持续转账,能否相互印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非仅为单方追求?

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系婚外关系,配偶事后不予追认,相关赠与效力应如何判断?

赠与无效后,被告向男方支付的款项如何影响返还范围?能否忽略反向流水,直接按10354元诉请及利息判令再给付?

男方作为第三人未到庭是否妨碍审理?历史转回男方的资金,能否被介绍为女方本案实际到账?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综合单独庆生、购物等亲密行为及持续出现的特殊金额转账,结合被告明知男方已婚仍长期收款,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系该关系,女方事后不予追认,赠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对金钱返还,法院查明2016年至2023年男方向被告转账及红包合计209682.84元,被告向男方支付合计231083元。结合双方资金往来,被告已经支付的金额超过相关金额,法院认为无需再向原告返还,利息请求亦不予支持。

男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法院对赠与效力与剩余返还义务分别作出判断,没有将确认无效直接转化为新增给付。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男方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女方负担。本案未判令被告新增返还10354元或支付相应利息。

现有材料未包含后续上诉及生效情况,相关状态待核实。231083元是法院核对的历史反向支付,不是本案判决新增给付金额,更不能作为女方本人实际收款的证明。

七、典型意义

本案呈现了证据审查的两个层次:关系证据与资金背景共同支持赠与无效判断;完整双向流水则决定是否仍有款项需要返还。两者可以得出“赠与无效但没有新增金钱给付”的结果,并不矛盾。

特殊金额具有证明意义,但需要放入长期交往和其他行为证据中理解,不能孤立使用。同样,单向转账总额看似明确,也必须与反向支付核对,才能用于评价返还请求。

案例成果表达应同时保留两个层次,不将关系认定掩盖金钱请求未获支持的事实。区分诉请、法院查明金额与实际判项,是准确介绍此类案件的基础。

八、律师点评

办理婚外赠与返还纠纷,应把关系证明与金额核算并行推进。照片、停车记录及特殊转账可以相互印证关系背景,但不能替代对每一方向资金的核验;面对已返还抗辩,也不能只以赠与无效回应。

对当事人而言,主张返还前应尽可能完整呈现双方支付情况,避免仅依据单向记录形成结果预期。本案虽确认赠与无效,双向核算仍使本金及利息请求未获支持,说明诉讼结果必须以完整证据评价。

对外文案应明确男方第三人身份和款项去向,不把转回男方等同于女方收到,也不夸大未获支持的请求,保持裁判效力结论与财产给付结论的准确边界。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