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正当关系及赠与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未判令返还本金或利息;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1月21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89年登记结婚,2021年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向被告转款属于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要求确认无效,返还160854元及利息29003.3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男方均否认不正当关系,称款项系临时借款且已经归还。男方还以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同为由提出财产性质抗辩。女方提交婚姻登记材料、既往离婚判决、3份视频、2张照片及微信、支付宝流水,法院围绕关系性质、款项性质与证明力进行审查。
法院查明男方通过支付宝转账6笔合计19118元,通过微信转账31笔合计147736元,被告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微信转回6000元。双方流水差额160854元是本案请求金额,不是判决支持的返还数额。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有视频、照片和转账,不等于已经形成证明不正当关系及赠与的完整证据链。法院确认部分材料真实性,也不意味着认可其能够证明女方主张的待证事实,证据真实性与证明力需要分开评价。
被告与男方提出借款及已归还解释,案件不能仅以存在转账证明赠与成立。既往离婚判决对婚姻的处理,也不能直接代替本案对出轨事实及特定资金用途的审查。
此外,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同成为争议,相关判决、审计报告及公司资金情况均涉及举证质证。女方关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能改写为法院已经采纳的结论。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梳理婚姻关系、既往离婚处理及本案转账记录,区分已核实的交易事实与尚需证明的关系、赠与性质,避免将不同案件的结论直接套用。
第二步,围绕视频、照片和流水的关联进行举证质证,结合被告及第三人的借款、归还抗辩分析证明缺口,不以证据形式真实替代证明目的已经完成。
第三步,申请调查相关银行交易。女方于2024年6月5日申请,法院6月6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律师调查令,指定我方律师调查男方相关银行卡与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的交易信息,有效期至6月13日。
第四步,对调查范围与结果保持证据边界。上传调查令回执为空白,现有材料未证明银行实际反馈内容及页数,不将签发调查令表述为已经完成全部流水调取;如实说明本案未获支持的结果。
四、本案争议焦点
牵手视频与合影照片在缺乏其他印证时,是否足以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既往离婚判决能否直接证明本案所称出轨事实?
微信、支付宝转账能够证明资金流动,是否同时足以证明赠与?面对临时借款及已归还抗辩,女方关于赠与行为的举证是否充分?
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同争议,应如何结合审计报告、其他判决及质证意见审查,能否仅凭一方意见认定款项性质?
律师调查令已经签发,是否意味着银行流水已经反馈?流水差额160854元及诉前转回6000元,能否作为本案判返或追回成果?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视频和照片不足以证明男方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既往离婚判决也不能证明女方主张的出轨事实。
对于款项性质,男方与被告均表示系借款且已归还,女方主张双方存在赠与行为依据不足。法院未因转账记录客观存在,就认定赠与成立并支持返还请求。
本案于2024年3月19日起诉,3月25日诉前登记,调解不成后于5月24日立案。审理中男方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11月19日公开开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但其未到庭不免除原告对自身主张的举证责任。
六、裁判结果
2025年1月2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原告负担。本案未判令返还160854元本金或29003.31元利息,也未确认争议赠与无效。
诉前6000元回转及其他离婚、股权案件的处理不属于本案新增追回成果。现有材料未显示后续上诉结果及生效情况,相关状态待核实。
七、典型意义
本案提示,资金流动、关系性质与赠与成立属于不同证明环节。即便转账金额能够计算,若不能证明款项具有所主张的赠与性质,也不能直接推出返还义务。
证据真实与证明充分同样不能混淆。照片、视频及既往文书需要围绕具体待证事实形成相互印证,而不是以材料数量替代证明力;一方未到庭,也不使另一方主张当然成立。
在涉及个人与公司资金的案件中,还应谨慎区分当事人主张、质证意见与法院认定。调查令是获取证据的程序工具,只有实际反馈材料能够支撑相应事实,不能把获准调查等同于调查完成。
八、律师点评
办理此类案件,应从证据链而非单向转账差额评估诉请。关系证据能否充分印证、具体款项是否确属赠与、借款及归还解释如何回应,均需要与现有材料逐项对应,不能因数额可计算就忽略前提事实。
对调查取证,应同步保留申请、调查令及实际回执材料,分别记录获准范围与已取得内容。本案现有回执为空白,不能夸大为已经取得全部银行流水,也不能推测未显示的反馈结果。
案件介绍应如实呈现一审未获支持及费用承担,不将其他案件结果、诉前转款或诉请金额转换成胜诉成果。准确说明证据不足所在,比使用泛化的成功叙事更能体现本案的实际参考价值。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