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97537.57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驳回其余诉请。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7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法院查明,被告与男方均认可自2020年起存在男女关系,男方作为第三人到庭并同意相关款项返还女方;被告辩称交往时并不知道男方已婚。
女方主张婚内赠与无效,变更后的本金请求为102537.57元,包括微信转账差额97126.57元、另主张的5000元及美团外卖代付款411元,并要求自2023年2月15日起计算利息。
诉讼材料包括结婚证、保证书、微信转账及交易明细、银行流水、美团订单、借条及庭审记录。材料未交代各项取得时间及委托时交付情况,不将全部审理证据认定为委托前已经掌握。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男方与被告之间既有争议赠与,也涉及已在另案处理的借贷,资金性质需要分开。不能仅因交易发生于同一双方之间,就将借款余额或另案结算争议全部纳入赠与返还。
微信资金还存在往返,需要确认净差额,并排除与另案借款交付重复统计。外卖代付款金额虽小,也需要用具体订单和款项性质支撑,而不是将总额笼统归为转账。
女方请求的利息起算日与法院最终采用日期不同,裁判结果介绍必须按照判决主文写明欠付基数、起算时间和利率,不把原请求直接写成支持结果。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围绕婚姻关系及男女关系背景组织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认可和男方同意返还的陈述,明确赠与效力争议的事实基础。
第二步,核对2020年至2023年微信双向转账,确认男方转出比被告回转多97126.57元,并与另案民间借贷交付款项区分,避免一笔资金被重复计算。
第三步,对外卖订单逐项核算,三笔127.5元、162元及121.5元共411元,结合被告认可赠与的陈述确定其返还属性。
第四步,区分另案借贷结算中5000元差额争议与本案赠与法律关系,按照实际裁判说明支持本金及利息,不将另案293200元借款余额并入本案成果。
四、本案争议焦点
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时,相关赠与效力应如何判断?被告所称不知已婚对本案审查有何影响?
微信转账应采用单向总额还是扣除回转后的净额?如何确认97126.57元与另案借贷交付款项不存在重合?
三笔外卖代付共411元是否属于赠与返还范围?另案借款结算中的5000元差额,能否通过本案推翻另案调解协议?
利息应从女方主张的2023年2月15日还是收诉日计算,基数与利率如何以判决主文准确表述?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犯女方财产权益,且赠与与家庭生活无关、违背公序良俗,女方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应予支持。
各方庭审确认微信往来净差额97126.57元,与另案借贷交付款项不重合,法院支持返还。对另主张的5000元,法院认为属于另案民间借贷结算争议,并非本案赠与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本案推翻另案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故未支持。
三笔美团外卖款共411元,被告认可系赠与,法院支持返还。两项相加为97537.57元。对于利息,双方无约定,法院酌定从收诉日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未采用女方主张的更早日期。
本案于2024年6月19日收诉,调解不成后于10月31日正式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男方与被告之间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女方97537.57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损失至还清之日,驳回其余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1元,由女方负担113元、被告负担2238元。现有材料未包含后续上诉、生效或本案实际收款凭证,相关状态待核实,不将判决金额表述为已经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同一组当事人之间不同资金法律关系的分层处理。赠与返还与民间借贷不能仅凭主体相同而合并,已在另案处理的结算争议,也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改变处理结果。
金额认定既重视净额,也重视分项。97126.57元微信差额与411元外卖代付分别有对应依据,再组成最终判返本金;5000元未支持部分则明确排除,避免把全部诉请或另案借款包装成本案成果。
利息起算亦非机械照搬诉请。法院以收诉日、欠付金额及年利率3.45%确定责任,说明完整介绍裁判需要同时交代金额、期间和计算标准。
八、律师点评
处理往来复杂的财产返还纠纷,应先区分款项性质,再计算数额。微信回转、借款交付及生活代付款应分别核对,避免单向累计或重复计入;小额订单也应保留可核查的明细与性质依据。
对于另案已经调解处理的借贷事项,应识别其与本案请求的边界,不能把争议差额直接搬入赠与诉请。本案对5000元的处理,正提示同一双方的不同纠纷仍需按法律关系分别评价。
结果表述应按实际主文写清97537.57元及对应利息,而不是使用102537.57元诉请或另案余额。判项、费用承担与实际收款状态分别记录,才能准确呈现案件价值。
鲍婷婷律师